關於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
關於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有關增值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燃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的建材產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执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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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005 11:19:36 P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