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關於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 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從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檔規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52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4号)、《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5]财税字013号)及有关文件对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请依照执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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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005 11:17:57 P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