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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關於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
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從199611日起,以下檔規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52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4号)、《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5]财税字013号)及有关文件对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

3/13/2005 11:17: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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