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358章)
除流入污水渠的家居污水或流入雨水渠的未經污染的水外,排放任何其他污水必須申領污水排放牌照。牌照列明污水的性質、化學及微生物指標,這些指標主要是確保排放污水不會損壞污水渠及污染內陸或沿岸海水。污水標準詳情已載於「污水排放技術備忘錄」。
此外,接駁污水渠亦受到法律監管。政府將公眾污水渠拓展至幾個主要鄉郊區,希望盡力改善該處的環境。在這些地區鋪設新污水渠時,政府會向業主發出通知將污水渠接駁至公眾污水渠,如有需要更會要求他們拆毀或填塞任何多餘污水處理設施或化糞池及滲水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