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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處置條例

(香港法例第354)

 

在公眾地方或政府官地棄置廢物,又或未獲業主或佔用人同意擅自在私人樓宇棄置廢物,均屬違法。除上述一般條款外,《廢物處置條例》亦有以下兩個主要規條:

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
任何人士如產生或導致產生化學廢物,便需登記為化學廢物產生者。棄置此等廢物前,必須包裝貼上標籤並妥善儲存。只有持牌的收集商方可將化學廢物運送至持牌的化學廢物處置設施處理。此外,化學廢物產生者必須記存化學廢物的運載記錄,以便環保署人員隨時檢查。

廢物處置(禽畜廢物)規例:
飼養禽畜的農戶在棄置禽畜廢物時,必須盡量確保不會對環境造成任何污染或滋擾。液體廢物需排至滲水坑,又或處理至符合生化需氧量每公升50毫升及懸浮固體每公升50 毫升的污水標準。

廢物進出口管制
實施許可證制度,目的是管制有害廢物的進出口,以符合《巴塞爾公約》所訂的規定。

9/10/2008 1:50:2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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