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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香港法例第311)


  


本條例賦予環保署權力,以管制工商業的運作及建築工序所產生的空氣污染 [汽車廢氣排放由《道路交通條例》監管,環保署亦協助施行此等管制工作]。《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禁止使用高含硫量和含鉛燃料,以及露天焚燒建築廢物、車胎及金屬廢料電線。 


環保署會向因工序或使用機器製造空氣污染的人士發出「消減污染通知書」,要求他們紓減或停止排放廢氣,否則會被檢控。在某些情況下,環保署會在現場作出即時檢控,如排放建築塵埃或黑煙等。倘污染製造者燃燒的燃料超過標準限制,便必須遞交安裝或更改火爐、烘爐及煙囪的計劃書。在主要的工業工序或「指明工序」方面,環保署會作出更嚴謹的監管。至於評估空氣污染的方法及指標,均已在《消減空氣污染通知書》的「技術備忘錄」載述。

9/10/2008 1:47: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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